(2017)冀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增群、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群,郭伟,李建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增群,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现住丛台区。被执行人:郭伟,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现住丛台区。被执行人:李建树,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现住丛台区。申请执行人张增群与被执行人郭伟、李建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丛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