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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陶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义兴行政村墩上自然村83号,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陶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