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宇辛与秦晓伟、付银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宇辛,秦晓伟,付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郭宇辛,男,汉族,2000年10月2日出生,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秦晓伟,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出生,高平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秦培真,男,48岁,高平市人,农民,系秦晓伟之父。法定代理人宋淑芳,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秦晓伟之母。被执行人付银龙,男,46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郭宇辛与秦晓伟、付银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05)高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