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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阿洛与土登扎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洛,土登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阿洛,男性,1963年4月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土登扎西,男性,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洛与被执行人土登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土登扎西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给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国 龙审判员 泽仁邓珠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莉 娟翻译人员四郎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