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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遂法申请执行袁春锋、袁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遂法,袁春锋,袁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杨遂法,曾用名杨水法,男,1960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袁春锋,男,1972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袁海亮,男,1961年4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杨遂法申请执行袁春锋、袁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