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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异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异19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彬、李宇峰,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786号】过程中,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青岛农商银行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人民币×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三、如被告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履行,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有权以房他证胶监字×号房屋他项权证书下的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被告周某负担,于2014年6月1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青岛市南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周某未按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青岛农商银行四方支行重庆路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受让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裁定变更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即(2015)青执字第7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后,案外自然人李某向本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周某签订的租赁标的为胶州市海尔大道×号诺贝尔山庄小区×单元共计44套房产(该房产与被执行人周某抵押给债权人并经执行依据确认的房产和本院保全查封的财产实为同一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017年4月1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执行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因×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早于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时间,本院将对该涉案房产采取带户拍卖,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的《申请书》连同其它异议材料,移送立案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该规定,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所提执行异议,必须有其异议所指向的、已经确定存在的具体执行行为,并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执行异议的对象既不能是执行案件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之间的纠纷或争议,也不能是执行法院将来可能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对涉案执行标的仅采取了控制性保全措施,尚未作出任何处置涉案房产的具体执行行为,将来是否处置涉案房产或处置时采取“无租赁拍卖”还是“带户拍卖”尚未明确,只有当该种具体执行行为作出后,认为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对尚未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此,在本院对执行标的作出进一步处置性执行行为之前,无论是申请执行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还是案外自然人李某,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情况说明”、“情况反映”等执行异议,均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因异议人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劝导不愿主动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申请。对于异议人的各项异议理由、申请内容以及案外自然人李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异议请求等,在本案中均不做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和金瑞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伍亚荣审判员  刁培峰审判员  焦兴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