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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耿立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耿立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耿立祯,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立祯合同纠纷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立祯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立祯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