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啜桂霞与徐桂香、邓文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啜桂霞,徐桂香,邓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792号之一原告:啜桂霞。委托代理人:郑群林,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香。被告:邓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啜桂霞诉被告徐桂香、邓文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后,被告徐桂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特殊管辖原则,不能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或南昌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原告啜桂霞主张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应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桂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