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江苏顺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顺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1001号原告:江苏顺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法定代表人:蒋爱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靳松。原告江苏顺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顺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3576.50元(均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