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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与被告时大勇、石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时大勇,石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5民初1658号原告:陈德,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时大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石兴林(又名石兴玲),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德与被告时大勇、石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德于2017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原告陈德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