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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青诉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3519号原告:常青,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模范屯村模范屯***号。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00615008法定代表人张永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410578139G。法定代表人:肖波,系该校校长。原告常青诉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常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常青负担。审判员  郑秀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