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曹小敏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6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小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小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钟德胜,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校校,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小敏因借款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24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小敏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壹(大写)中方式解决(二者择一):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授信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授信人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逸 思审判员 曾 文 莉审判员 陈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文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