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昌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昌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0389。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昌禄,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大专文化,宁国市大昌鼎汽摩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昌禄侵占罪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刑终109号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