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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德莹与伊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莹,伊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256号原告孙德莹,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被告伊永才。原告孙德莹与被告伊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孙德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76,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间,被告5次在原告处借款476,000.00元,并写下借据5张,至今未能偿还。伊永才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提供的借据5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5年4月11日、6月7日、7月22日、10月7日,2016年1月21日,被告五次在原告处借款476,000.00元,并写下借据5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76,0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辩解、质证的权利。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6,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47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2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