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友满、刘大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友满,刘大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3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友满,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大兔,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杨友满因与被上诉人刘大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友满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准许上诉人杨友满撤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