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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煜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煜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煜尧,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煜尧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煜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郑煜尧酒后驾驶豫L×××××号机动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大道西段金水湾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行驶的范某驾驶豫Q×××××号出租车相碰,被处警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郑煜尧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煜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范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煜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煜尧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样中乙醇含量较高,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煜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煜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煜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铁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