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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亮、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亮,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娇,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庆安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美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耀棠,东莞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汉,东莞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创业一街20号。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娇,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亮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2308号��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亮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一审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陈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判员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