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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乔双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双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双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乔双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30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8月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4月19日释放。被告人乔双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双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乔双成在镇江市丹徒区某镇某某村某某供销社废品收购站的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徐某的“小米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31元。当日,被告人乔双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乔双成在庭审时无异议,并得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乔双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双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双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双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双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8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俊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