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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士鑫、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鑫,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徐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鑫,男,1943年1月1人出生,汉族,天津西青医院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翠园公寓2号楼403室。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路361号。负责人:赵洪领,行长。被执行人:徐春良,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鑫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徐春良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2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