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邵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邵金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063号原告张玉珍,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邵金洪,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邵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