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孙菁菁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菁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15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告:孙菁菁,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菁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新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