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6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奚富平、王亿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富平,王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奚富平,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贺朝树,男,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王亿峰(曾用名:王玉峰),男,生于1968年4月26日,布朗族,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云县,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关于奚富平申请执行王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亿峰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奚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724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亿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奚富平回告,奚富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亿峰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陶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