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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海刚、郑雪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刚,郑雪梦,郑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海刚,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郑雪梦,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郑国红,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2016)浙0602民初45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国红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为××号)。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16)浙0602民初453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国红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