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3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海刚、郑雪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刚,郑雪梦,郑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海刚,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郑雪梦,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郑国红,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2016)浙0602民初45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国红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为××号)。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16)浙0602民初453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国红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