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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贵平、张加友与吴勇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平,张加友,吴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贵平,男,藏族,生于1975年9月5日,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张加友,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1日,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吴勇刚,男,羌族,生于1973年9月2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潘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勇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勇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磋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