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文琴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琴,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028号原告:陈文琴,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现租住安陆市。被告:徐强,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陈文琴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文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文琴负担。审 判 员 沈华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