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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婺民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耀明、朱福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明,朱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婺民执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杨耀明,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福洪,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民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福洪的银行存款829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汤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