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国生、刘金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生,刘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金兰,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王国生申请执行刘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国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王国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5)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