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某1,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2017)陕0429执51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7)陕0429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