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诉被告王启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12号周维进,男,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碧,女,生于1946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进诉被告王启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启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进撤回对被告王启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维进负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