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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桑戈与勐海县茗艳山区茶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戈,勐海县茗艳山区茶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桑戈,男,1973年6月8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勐海县茗艳山区茶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087626-3。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景混路40公里+800米处。法定代表人门标,理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桑戈与被执行人勐海县茗艳山区茶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8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桑戈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6,866.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将上述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8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