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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哲与王海法、张晓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哲,王海法,张晓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直属业务部直销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94号原告杨哲,男,汉族,2005年12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桂保,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法,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晓铭,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直属业务部直销业务部。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哲诉被告王海法、张晓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直属业务部直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哲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卫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