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瑞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韩瑞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瑞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瑞忠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瑞忠应偿还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1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瑞忠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韩瑞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