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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王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王起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8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晖,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起洋,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王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 杰人民 陪 审员 刘秀红人民 陪 审员 郑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黄晓璇书记员(兼) 黄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