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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冰雪与被告邢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冰雪,邢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476号原告:唐冰雪,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邢范军,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唐冰雪与被告邢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跃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冰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范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冰雪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7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同年9月份归还。被告借条出具后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该款给付了被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00元(自2016年6月7日起算至2017年6月6日止,按月息0.5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邢范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6月7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同年9月份归还。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该款交付给被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唐冰雪与邢范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邢范军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唐冰雪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的及利息人民币600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被告依法应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范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唐冰雪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元,由邢范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