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敬平与罗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平,罗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平,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桃山区煤炭局职工,住所地本市桃山区万宝小区36号楼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罗万华,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黑KH48**号面包车司机,住所地本市桃山区万米楼6单元501室。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敬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守彬执行员 王国威执行员 田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