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梦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被执行人:赵梦喜,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梦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梦喜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梦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3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家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