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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沈永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沈永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9139-0。法定代表人:胡旺钱,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沈永炬,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费用132,628.1元,案件受理费2,696元,执行费1,889元,合计137,21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永炬在银行的存款137213.1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