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马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马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484号原告:陈国庆,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马仙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马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陈国庆负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