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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马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马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484号原告:陈国庆,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马仙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马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陈国庆负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