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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仰新与沈亚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仰新,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仰新,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霍城县芦草沟镇墩买里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静,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亚军,男,汉族,1975年4月3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三连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仰新被执行人沈亚军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亚军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