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庭会与康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会,康光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860号原告:张庭会,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康光洋,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张庭会与被告康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庭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庭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张庭会负担。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