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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172号原告赵某。被告郝某。被告袁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告郝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王呈呈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