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172号原告赵某。被告郝某。被告袁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告郝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王呈呈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