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文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90号罪犯郭文平,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湘潭市,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罪犯郭文平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共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郭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个表扬余18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平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