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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小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小峰,季和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郭小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季和申,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郭小峰等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264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