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兹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211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联社职工。被告:陈兹文,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