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进松与陈仲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松,陈仲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382民初2196号被告:陈仲刚,男性,汉族,1986年04月17日出生,住原告:刘进松,男性,汉族,1974年02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165号,居民身份证522130197402031811。。,原告:刘进松,男性,汉族,1974年02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165号,居民身份证522130197402031811。。本院在审理刘进松与陈仲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进松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薛荣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印戳)书记员聂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