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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国保与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国保,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3行初54号原告:舒国保,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康王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37814607114。法定代表人:黄志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平,该局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省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强,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成彦,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国保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一案中,因原告舒国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国保承担。审判长  杨建梅审判员  张世民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威速录员  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