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敏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敏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01号罪犯陈敏敏,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敏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5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敏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本次减刑向福清市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共计4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至2031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