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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33丁菊英与包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菊英,包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丁菊英,女,194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包国民,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丁菊英与被执行人包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5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一致同意由包国民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丁菊英支付13000元了结本案纠纷。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包国民负担。该款已由丁菊英垫付,包国民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丁菊英支付150元。因包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丁菊英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包国民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国民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菊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菊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5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