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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阜生、朱华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阜生,朱华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148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昕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阜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朱华龄(周阜生妻子),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阜生、朱华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付琴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人民陪审员  李子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