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开章与杨磊、胡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开章,杨磊,胡晓翠,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59号原告:江开章,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晓翠,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原告江开章与被告杨磊、被告胡晓翠、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开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被告胡晓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磊、被告顺源公司经���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开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磊、胡晓翠偿还江开章借款本金78.4万元及利息(其中59.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另19.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判令顺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杨磊向江开章借款78.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3%,顺源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限2年,如逾期还款,借款人、担保人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如发生纠纷由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江开章按照杨磊的指定将借款分两笔转入顺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即2016年3月30日转入59.2万元、2016年4月5日转入19.2万元,合计转账78.4万元。本案借款发生于杨磊与胡晓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胡晓翠应共同偿还。胡晓翠辩称,1、其对本案借款不清楚,借款未汇入其银行账户,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清楚借款的去向,亦未参与顺源公司的经营,且其与杨磊的经济来源是分开的,现其与杨磊已经离婚,无法与杨磊取得联系问明情况;2、其向顺源公司的财务索要了杨磊平时汇款账号及流水,得知杨磊平时都是与陈斌联系,江开章和陈斌都是漳州市锦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人,利息均指定转账给陈斌,杨磊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合计转账532946元至案外人陈斌的账户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此外案借条约定月利率3.3%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上限月利率2%,杨磊所还款项冲抵截止起诉之日的合法利息135381.33元,余款397564.67元应冲抵本金。杨磊、顺源公司未作答辩。江开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3月30日杨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杨磊的户籍信息、杨磊与胡晓翠的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通讯录各一份。胡晓翠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各一份。杨磊、顺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胡晓翠对江开章提供的证据杨磊的户籍信息、杨磊与胡晓翠的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材料、通讯录真实性没有异议,江开章对胡晓翠提供的证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针对江开章提供的证据,胡晓翠对借条、转账凭证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借条的出具人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且江开章提供的转账凭证记载的转载金额及款项汇入的对象与借条记载一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来源于工商管理部门且加盖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印章,故对江开章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2、针对胡晓翠提供的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江开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交易明细记载的收款对象均是案外人陈斌,江开章否认收到上述款项,胡晓翠不能证明江开章指定或者授权陈斌代为收取杨磊的还款,且依照该银行交易明细的记载,陈斌在此期间亦有向杨磊转账汇款,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汇款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杨磊向江开章出具一份借条,记载(摘要):其向江开章借款784000元,借款月利率3.3%,借款自转账支付到担保人顺源公司交通银行漳州分行账户到账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担保人愿意以公司所有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二年。顺源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章,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江开章于2016年3月30日转账59.2万元、于2016年4月5日转账19.2万元至江开章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杨磊与胡晓翠于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31日登记离婚。诉讼中,根据江开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杨磊、胡晓翠、顺源公司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杨磊、顺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江开章提供的证据借条、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其与杨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尚欠的借款本金78.4万元杨磊应予偿还,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3%过高,江开章自愿调整��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加重对方当事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此,杨磊除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8.4万元外,还应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胡晓翠辩称杨磊已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32946元,但该款项系汇入案外人陈斌的银行账户,江开章亦否认收到上述还款,且胡晓翠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江开章委托或者指定陈斌代为收取还款的情况,故胡晓翠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发生于杨磊与胡晓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晓翠应共同偿还。胡晓翠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就本案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诸如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进行举证,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晓翠应共同偿还。顺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杨磊、胡晓翠追偿。综上所述,江开章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杨磊、顺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磊、被告胡晓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开章借款本金78.4万元及利息(其中59.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另19.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杨磊、被告胡晓翠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